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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北京离婚律师:家庭琐事矛盾多,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浏览:1383 时间:2022-01-31 18: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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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于2000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1月8日生长女,2004年2月8日生小女。2005年1月21日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产生了矛盾。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冬相识,2001年11月8日生女孩,2004年2月8日生女孩。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5年下半年起,原、被告夫妻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三年多之久,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8万元。
被告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起诉的事实都是虚假的。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北京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有两个小孩后再补办登记结婚手续,说明原、被告感情基础好,后来由于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从有利于两个小孩成长出发,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于有可能和好的夫妻,一般不准许离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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