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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以及一审被告区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刘某申请再审称:(一)刘某作为区家的妻子,对区家所有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刘某应当分得一审判决附表的第1、3、6、7、8、9、10、27、38、41项物品。(二)刘某和区家生活时有一张中国银行的医院通卡,卡里的钱是刘某和区家生活时的全部积蓄。(三)黄某伪造了其与区家的《离婚协议书》,区家既没有按手印,也没有签名。【案件焦点】区家从案涉房屋搬到刘某家中的古玩、家具等的权属认定。
【评析】北京离婚律师认为黄某提供了其与区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物品的照片,在黄某与刘某在刘某家中核对后确定照片上反映的物品与现场核实的物品基本一致,刘某也承认其与区家于2016年6月到案涉房屋将一批古玩、家具等搬至刘某现住家中;刘某与区家的离婚诉讼庭审笔录记载,区家承认上述物品是其与黄某离婚时分给黄某的,但区家把这些物品强行搬到刘某家中。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争议物品为黄某与区家离婚时约定归黄某所有并判令作为暂时保管人的刘某应当将案涉争议古玩、家具等返还黄某并无不当。刘某主张中国银行项下款项应归其所有,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刘某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调处并无不当。
刘某申请再审主张黄某伪造了案涉《离婚协议书》,但刘某二审上诉时并未主张该《离婚协议书》无效,二审法院不予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总结】按照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只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审判,因此上诉人追加起诉的内容不能得到支持。另外本案中案涉争议物品本身是由刘某担任暂时保管人,在离婚时已经约定好由黄某所有,因此刘某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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