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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闪婚后又闪离,男子能否要回彩礼钱?

浏览:326 时间:2019-09-20 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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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情侣在闪婚后没多久就出现感情问题而闪离,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还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彩礼,但是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为由而不支持男方索要彩礼的诉讼请求。北京离婚律师强调到,彩礼的返还需要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没有法定情形的,彩礼不能返还。

2019年2月,小唐(男)与小阳(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双方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在爱情的甜蜜冲击下,二人不久便搬到一起生活,开始商定结婚事宜。订婚时,小唐依据当地习俗,送上60000元彩礼,二人也在5月20日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打算在6月底举行婚礼。从相识,到订婚、领证,一切都如同二人迅速燃起的爱火一般飞速发展,然而,这场看似甜蜜的爱情却在婚礼前出现了危机。原来,小唐在一次偶然中发现小阳手机里有别的男人发来的暧昧短信,虽然小阳向其解释是她的大学同学,但双方还是因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对本就了解甚少的年轻人开始出现了信任危机。在随后的日子里,二人同居生活摩擦不断,矛盾愈演愈烈,暧昧短信事件更是让他们都认识到感情基础薄弱,共同组成家庭的心越离越远。2019年6月,小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小阳之间的婚姻关系,并请求小阳向其返还彩礼60000元。法官受理此案件后,考虑到双方是“闪婚闪离”,离婚可能是一时冲动,迅速组织二人进行调解,帮助缓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并给予双方十天的“冷静期”,要求二人慎重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次调解时,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彩礼的返还问题争执不休。小唐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到提出离婚时间很短,小阳应当全额将彩礼返还;小阳称双方吵架后,小唐瞒着小阳从家中拿走50000元现金,最开始小唐将彩礼全部交给小阳,而彩礼钱主要用于购买一些厨房电器,目前这些电器仍在小唐家准备的婚房里,小阳离开时未带走以上物品,另外,彩礼钱还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日常开销,因此小阳不应再向小唐返还彩礼。法官经审理查明,小唐已拿走50000元现金,双方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小阳未主张分割彩礼钱购买的厨房家电等,综合上述情形,小唐请求小阳全额返还彩礼,明显不合理。最终,小唐和小阳之间达成调解意见,解除婚姻关系,小唐放弃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北京离婚律师指出:本案中小唐和小阳虽然是闪结闪离,但是两人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且小唐也没有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小唐要求小阳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往往是由男方给付给女方,当男女双方没有成功结婚的,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彩礼。当男女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存在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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