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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九旬老汉要离婚,老太索要分手费

浏览:571 时间:2021-12-05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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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了晚年,最希望的就是儿孙满堂,伴侣能够陪着走完剩下的日子,很多老人们的爱情经过了数十年岁月的考验,已经是坚不可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老年人的婚姻问题也成为了一大社会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指出首先子女们要尊重老人们的婚姻选择,其次司法机关在审理这类婚姻案件时要注意发挥调解的作用。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分别是九旬的李老先生和七旬的李老太太。据悉,李老太太原系李老先生家的保姆,后经过长期的接触,两位老人渐渐产生了感情。为了让自己的晚年不再孤单,并且有一个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的人,李老先生于2012年12月份与小他20余岁的李老太太登记结婚,婚后,李老先生仍按月付给李老太太生活费。但是好景不长,在共同生活期间,李老先生及其子女因财务问题,多次与李老太太发生纠纷,双方口角不断、恶语相向,闹得矛盾难以调和,故李老先生决定结束这场婚姻关系,但是李老太太要求其支付巨额“分手费”后方同意离婚。李老先生遂向开发区法院起诉离婚,承办案件的代法官在一拿到该案件时就指派法官助理在开庭前先行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法院考虑到双方都已年迈,本着构建和谐家庭关系、挽回婚姻爱情、重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出发点,法官助理积极为双方调和,争取使双方“破镜重圆”。经过多次调解、了解情况,双方均坚持离婚、已无和好可能。在了解了两位老人的真实想法后,法官综合考虑了两人的年龄、家庭、生活实际等各种情况,认为维持二老的婚姻只能给两位老人和家庭增加负累,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同时,针对补偿数额问题,经过法官及助理的不断沟通,最终双方老人对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两人和平离婚,案件成功调解,使双方既解除了感情上的痛苦和枷锁,又使李老太太晚年生活有了保障。

北京婚姻律师提示:男女双方离婚如果是因为一方的过错直接导致,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通常是精神损害赔偿金,而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又很难有明确的标准,因此需要根据情况具体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北京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李老先生和李老太太是因家庭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李老先生的过错,因此李老太太索要巨额的“分手费”的主张一般是不能被法院支持,但是从婚姻家庭生活等方面考虑,最终支付一定的补偿数额也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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