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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双方均是再婚,两个子女都是女方与前夫所生,婚内一直和男方生活,现在这对夫妻又到法院起诉离婚,那么两个子女由谁抚养?仍由亲生母亲抚养吗?北京离婚律师指出继父母子女关系中一个关键点是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实质的抚养教育关系。
李先生与王女士均系再婚,再婚时,王女士带来两个子女随母再嫁,一女小佳,二儿小宇。双方结婚后没有生育共同子女。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初两三年,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下半年夫妻关系开始出现矛盾。2016年7月14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2016年8月14日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此后,王女士一直外出未归,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2017年3月,李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女士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后,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二儿小宇要求跟随李先生继续生活,有与小宇的问话笔录在卷证实。法院认为,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没有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李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女士与前夫所生未成年子女因一直随李先生生活,受其抚养教育,双方已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原被告离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小佳未表示愿意跟随李先生生活。未成年子女小宇表示自愿跟随李先生生活,李先生也愿意继续抚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及抚养教育,小佳由王女士抚养较为适宜,小宇由李先生抚养较为适宜。因此,未成年子女小佳由生母王女士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为有利,小宇由继父李先生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更有利。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未成年子女小佳由生母王女士抚养,未成年子女小宇由继父李先生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北京离婚律师提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实质上是因为姻亲而产生关系,但在法律地位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但是根据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又可以分为: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仅是直系姻亲关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北京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王女士与前夫所生未成年子女一直随李先生生活,李先生作为继父,与两个子女之间形成了实质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两个子女与李先生之间的父母关系关系仍然存在,抚养权归属的认定和亲生父母子女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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