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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结婚四年妻子未怀孕,丈夫起诉离婚

浏览:382 时间:2021-11-25 2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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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四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一家人因此矛盾不断激化,丈夫认为这是妻子的问题,甚至向法院起诉要离婚。北京婚姻律师指出因生育问题导致的纠纷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此类案件,由于涉及较强的家庭和个人因素,法院要注意调解。

一个是铁路职工,一个是医院护士,张进与陈美月(均为化名)相恋一年后结婚。婚后第四年,陈美月一直没有怀孕,家庭矛盾因此不断升级,张进便向法院起诉离婚。今年1月19日,记者从陈美月的代理律师,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的邹新军处了解到,此前娄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不准离婚,然而两人的关系并没有任何改善。据了解,陈美月曾在医院做过检查,未发现有任何影响生育的疾病。“女方没有生育障碍,未找到不能生育的真正原因前,建议双方慎重考虑,暂不离婚。”邹新军说。之后,邹新军给张进与陈美月进行了调解,张进当场向陈美月道歉,为了表示和好的诚意,张进同意将婚前购买的房屋的一部分产权过户给陈美月。最终,小两口达成了调解和好的《婚后财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如果男方再次提出离婚,或者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女方提出离婚,则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产权份额全部归女方所有。经过多番调解,两人最终在和解书上签字,重归于好。

北京离婚律师提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但是从男女双方生理角度上看,设立该权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女方的利益。即丈夫未经妻子允许中止妊娠,则侵犯了女方的生育权,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不会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表示:本案的情形不是夫或妻一方擅自中止妊娠,或者是否生育的纠纷,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在婚后多年无法生育,从而起了纠纷。这一般来说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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