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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滚云

北京离婚律师:女子离婚后被诉偿还前夫债务?法院判不用还

浏览:59 时间:2023-01-06 15: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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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钱某起诉要求债务人钟某及其妻子谭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借款人钟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北京离婚律师指出,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钱某与钟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钟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三次向钱某借款30万元,钟某向钱某出具借据,载明借款人为钟某,后钟某仅还款48000元。2018年5月,钟某与谭某办理了离婚登记。钱某几经催讨,钟某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钱某将钟某、谭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谭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同时,债权人钱某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确系钟某、谭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的债务,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该笔借款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应当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谭某不需要为此债务负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北京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债权人主张谭某也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那么就需要证明该债务是谭某和钟某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当举证不能时,就不能要求谭某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北京离婚律师提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共同签署借条或者事后追认确认,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除此之外的,只有夫妻一方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超出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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