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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当庭支持了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母每年向安某支付抚养费和护理费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北京婚姻律师指出,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仍然都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的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安父与安母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安某。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安某由安父抚养,安母每月付抚养费500元,但安母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后安某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专人护理,因安父个人无力承担安某的生活费与护理费,故代理安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安父与安母离婚时已就安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安母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安某要求安母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现安某因身体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安母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承担安某的部分护理费,安某要求护理费按照湖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酌定安母每年承担护理费8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婚姻律师表示:安父和安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的身患残疾的安某具有抚养的义务,只靠安父一方的抚养还不能让安某得到健康的成长,因此不直接抚养安某的安母需要定期支付抚养费。而安母拒绝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北京婚姻律师指出: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此消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子女对年迈的父母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的,都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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